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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版)政策解读


来源:华体会网页版hth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6-07-18 19:52:00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在档案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管理的档案类型档案的开发和利用、新增电子档案的管理类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了大幅的修改。

  (二)《办法》验收规定与联合验收现状不符,应当修改。为逐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国务院及海南省政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即建设项目完工后,原由政府各行政主任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联合验收新模式。同时,联合验收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办法》对于联合竣工验收、全程网上办理流程没有相应的规定,跟现实不相适应,需对该部分内容做增加及修改完善。

  二、关于《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版)主要内容解释说明

  《办法》共计二十七个条款,规定了城建档案重点接收和管理的范围、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联合验收等内容。

  《办法》顺应形势需要,明确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种类,同时明确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移交要求,一是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拍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重点重大工程可有专题片;二是电子档案的内容须与纸质档案一致,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管理及声像档案标准的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且与国家、全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要求一致,在《办法》中明确档案验收标准按照工程建设联合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

  删除《办法》第九条关于规定档案整理单位对外委托服务内容的规定,同时增加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内容的安排。

  《办法》针对已开放城建档案和未开放城建档案如何利用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对已开放城建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通过; 二是对未开放城建档案,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才能利用。

  为了加强对《办法》明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将城建档案移交和利用的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